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侵訴字,112年度,12號
TCDM,112,原侵訴,12,2024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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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川龍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佩蓉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田振宇




選任辯護人 林柏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錦哲




選任辯護人 王韋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羅曼



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杜培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宣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1頁倒數第3行漏載「就被告甲○○部分,應與犯罪事實欄三(二)、三(四)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傷害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等文字,應予更正補充。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第41頁倒數第3行,就「裁判 上一罪;」後,漏載「就被告甲○○部分,應與犯罪事實欄三 (二)、三(四)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傷害犯行論以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等文字,而本判決就被告甲○○應不另為 無罪諭知之部分前已論述,僅於結論段未記載,則此項脫漏 係屬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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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