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維欣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游洺棋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劉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
日宣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第15頁第5行、第7行、第11行之「9」,均係誤載,均應更正為「4」。因原判決此部分之記載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更正內容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15頁第5行、第7行、第9行 「9」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