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761號
TCDM,111,易,1761,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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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家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陳曉芃律師
被 告 詹宗叡


彭一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林家樑


陳怡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47
、15406、27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 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 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 分宣判,惟因被告陳怡珊前與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調解成立之調解條件尚在履行中,而履行狀況涉及被告陳怡 珊之量刑、沒收及緩刑宣告等事項,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



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及同一案件一 併宣判之訴訟經濟與裁判一致性,爰延展本案宣示判決期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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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