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98號
TCDM,111,原訴,98,2024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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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98號
被 告 詹權
即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2月27日111年度原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權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 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 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詹權財(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9 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 3年3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對該判決之 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部 分容後補陳」等語,而未具體敘明理由,有上訴狀1紙在卷 可證,經本院以函文命補提上訴理由,然迄今已逾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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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