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邱玉珍
被 告 洪榮村
李建成
林山火
劉鴻琦
鄭元京
賴諺崙
洪辰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
第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榮村、李建成、林山火、劉鴻琦、鄭元京、賴諺崙( 原名賴彥綸)、洪辰睿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均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 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 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本院所為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 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 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