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慶源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葉東龍律師
被 告 林合成
選任辯護人 蔡素惠律師
被 告 陳正茂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王麗珠
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律師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蔡良其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陳中光
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被 告 蔡鈺貞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林保秀
選任辯護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陳志達
選任辯護人 吳秉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柏君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林建和
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玉琇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
被 告 丁章鈞
選任辯護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郭飛麟
選任辯護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陳靚孺
選任辯護人 彭鈞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陳子珩
選任辯護人 林伯川律師
被 告 陳嶧鋐
選任辯護人 彭鈞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林志欣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林傳傑
選任辯護人 聶嘉嘉律師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蔡芳助
選任辯護人 陳亮逢律師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余雁銓
選任辯護人 莊景智律師
黃國益律師
林頎律師
被 告 林文吉
選任辯護人 饒心雅律師
饒鴻鵬律師
被 告 李明修
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李彥甫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廖國竣律師
被 告 徐永昌
邱文本
上二人共同 陳瑞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被 告 張瑞峰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周承漢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天鍠
法扶律師 蔡如媚律師
被 告 詹家樑
選任辯護人 黃耕鴻律師
王琛博律師
被 告 吳松霖
選任辯護人 江怡欣律師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陳麗甄
選任辯護人 陳虹羽律師
李進建律師
林亮宇律師
被 告 鄭志中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戴燦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律師
被 告 李美玉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王聰瑞
選任辯護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張志正
選任辯護人 蘇顯騰律師(法扶律師)
鄭宇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國禎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高瑞宏
選任辯護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林明發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江敏
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張忠泳
選任辯護人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蔡文魁
選任辯護人 林奕廷律師
武陵律師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林素心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秋文
選任辯護人 郭佳瑋律師
被 告 汪登淋
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0120號、107年度偵字第17580號、27880號、29151
號、29502號、29504號、29505號、32059號),及移送併辦(士
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52號
、109年度偵字第36197號、110年度偵字第12533號,桃園地檢10
8年度偵字第29843號、108年度偵字第28369號、111年度偵字第3
176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232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
字第205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046號、109年度偵字第7
719號、109年度偵字第25357號、110年度偵字第22973號、110年
度偵字第26718號、111年度偵字第33號、111年度偵字第7181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叁年柒月參拾壹日上午拾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上 午10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所涉被告人數眾多、犯罪事實複 雜、審核卷證作業甚為費時,另有受命法官請喪假等因素, 從而,本案若依原定期日宣判,恐無法完善表達各項認定依 據,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再次往返奔波之訴訟 經濟,節省司法資源,基此等原因,認有必要就本案延展宣 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原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