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鄭宗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許志榮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