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李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二、陳健一、陳建成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被
繼承人陳周綉珠、陳自鵝所遺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房地為
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函
調其等之遺產資料,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函覆之遺
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其等均尚有其他遺產,揆諸上開說明
,原告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
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如原告以被繼承人陳周綉珠、陳自鵝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
示遺產為準,請求被告應就其等所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並依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3,446元【計算式:陳周綉珠
遺產總額16,366,173元+陳自鵝遺產總額16,914,165元)3=
11,093,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680元,爰定相當
期限命原告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表一: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馬公市 00 000 71 全部 2 澎湖縣 馬公市 00 000 29 全部 3 臺北市 中正區 00 0 000 100 4分之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0000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 -------------- 澎湖縣○○市○○路00號 鋼筋混凝土 4層 總面積:514.24 3分之1 2 0000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 -------------- 澎湖縣○○市○○街00號 鋼筋混凝土 4層 總面積:185.22 全部 3 00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0樓 鋼筋混凝土 4層 總面積:59.77 全部
附表二: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馬公市 00 0000-00 49 全部 2 澎湖縣 馬公市 00 0000-00 75 全部 3 澎湖縣 馬公市 00 0000-00 24 全部 4 澎湖縣 馬公 00 0000-00 23 全部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00 澎湖縣○○市○○段000○000地號 -------------- 澎湖縣○○市○○路00號 硓𥑮石 2層 總面積:170.92 全部 2 0000 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 -------------- 澎湖縣○○市○○路00號 鋼筋混凝土 4層 總面積:514.24 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