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佳妮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件: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 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詳細支出明細及相關收據 、單據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有何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積欠債務?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 約書(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 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 住於該屋?若有,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 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如是 目前每月收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領取 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 出在職工作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 六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袋(需附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 )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名下有機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 )、汽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0),聲請人應說明下列 事項:
⒈上開車輛現停放於何處?現由何人占有?並提出該車輛之現 況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 明、車行估價單),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 證明。
⒉上開車輛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權?若有,應陳報所擔保債權之 債權人及金額,並提出動產抵押權契約書;如無,亦請註明 。
五、請說明聲請人配偶翁○○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 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翁○○所有在郵局、金 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自民國110年1 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含外幣帳戶)。六、扶養費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⒈說明聲請人子女翁○○、翁○○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 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 ?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 提出子女翁○○、翁○○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 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 存摺封面及完整之內頁影本,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
⒉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扶養子女翁○○、翁○○各新臺幣(下 同)10,000元,請列出各筆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如膳食費、電話費、網路費、交通費等),並提出相關支出 證明文件(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不得僅 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聲請人如 無法提出有給付扶養費20,000元之證明及必要性,請陳報同 意自行縮減金額或刪除此部分支出為0元。
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 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 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