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5號
PHDV,113,家補,15,20240527,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號
原 告 葉莊海棠

葉茂生
長青
葉長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葉美薰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添富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實際
姓名、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葉添富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
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
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建物課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