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薛曉莉即宏進富6號漁船
相 對 人 傑伊(OCAMPO JAYSHON DE LAS ALAS)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傑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傑伊(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 M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0號)為宣 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傑伊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即應 受死亡之宣告。
三、任何人凡知失蹤人傑伊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所 知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傑伊(男,西元0000年0月0 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 ○鄉○○村00號)雇主,失蹤人傑伊於2016年12月5日搭乘聲請 人之船舶發生船難而失蹤,迄今行方不明逾7年,業已屆失 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第1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傑伊死亡。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 前述事實,業據提出船舶海事報告書為證,堪信失蹤人傑伊 自2016年12月5日失蹤已滿7年,迄今仍生死不明,故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 載:「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 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 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該公告應揭示於法 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 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上開陳報 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 以上;此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準
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5項所明定。本件既准許聲 請人之聲請,自應依上開規定公示催告及將公示催告之公告 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爰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