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選訴緝字,113年度,1號
PHDM,113,選訴緝,1,20240529,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選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紘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偉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