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廖文榮
代 理 人 黃宏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參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3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 12月22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28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 113年1月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廖文榮 彰化商銀 岡山分行 000000000 38,800元 112年12月29日 QN0000000 002 廖文榮 彰化商銀 岡山分行 000000000 38,800元 113年1月29日 QN0000000 003 廖文榮 彰化商銀 岡山分行 000000000 38,800元 113年2月29日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