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05號
CTDV,113,除,105,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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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洪康劉
訴訟代理人 洪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3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  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  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  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  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27日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13年1月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  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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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