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趙翎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2年 度司催字第3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 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股票2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等 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2張,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9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 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90ND78162-8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90NX31631-7 股票 1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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