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2號
CTDV,113,訴,102,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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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許立楨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公司之信貸業務專員即訴外人蔡宜君員工編號08227,於 民國112年10月17日至20日期間,要求原告先暫緩借貸原先 已核準之國泰信貸流程,且於同月20日要求原告取消國泰已 核準信用貸款之聯徵,並說會在當日完成撥款。原告在申請 核貸時已事先在借貸款項用途註明為證券投資,並再三告知 已有購買有價證券,其交割期限為同年月21日上午10點前, 如對方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撥款,則會優先辦理國泰信貸款項 作為交割金額用途,然而蔡宜君卻在已知這些前提下仍要求 原告取消國泰已核準信用貸款之聯徵,並不止一次在電話中 說明20號當日對保完成即可以撥款,卻在原告取消國泰聯徵 事後突然告知當日無法完成撥款,會延後至隔天,造成原告 發生違約交割之事實。
 ㈡承上,因被告無法在錄音內容答應之期限完成撥款致原告受 有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1,350,899元,茲就請求項目及 金額分述如下:⒈精神撫慰金5萬元:因被告失誤造成違約交 割之事實,令原告至今仍無法再行證券開戶、證券交易等行 為,且對往後一切金融機構在查詢信用聯徵記錄,皆留下巨 大污點,影響甚深。⒉違約交割金40,578元。⒊現金股利、配 股相應股數現價之損失1,260,321元:原告之證券戶因違約 交割,強制平倉於111年10月19日現股買進成交價為285元的 保瑞(股號6472)1張及同月20日融資買進成交價為270元保



瑞1張,因違約交割事實造成原告之證券戶被強制平倉所有 庫存現股,此非經原告意願之時間點出售,故被告應以判決 日或和解當日最後收盤價之價差(含現金股利、及配股相應 股數之現價),彌補原告之損失。而112年7月6日除息發放 現金股利8元,2張面額為16,000元,扣除匯費10元,實際損 失為15,990元;於112年8月10日股票配股2.99元,2張面額 配股後為2,598股,乘以今日即112年10月5日收盤價636元, 扣除證交稅及台新證券賣出手續費賣出所得,實際價格為1, 646,665元,扣除成本393,790元及融資成本利息8,544元, 實際損失為1,244,331元,以上合計1,260,321元。若無被告 公司遲而生之上開損害,實際損失為原告當時已購入之有價 證券之金額或至今(依起訴日之收盤價)未售出之價差(計 算公式已包含稅金、利息、手續費等)。爰依民法第216條 、231條、247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350,8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係於111年10月14日透過網路線上向被告公司申辦信用貸 款(下稱系爭貸款),被告於取得原告所簽署上開申請書後 ,旋即指派蔡宜君辦理系爭貸款後續申貸事宜,蔡宜君即於 111年10月17日起迄同年月21日連績5天合計共19通電話,舆 原告聯絡申辨事宜。而被告公司於審視原告所提供之相關財 力證明資料後,即核貸系爭貸款,原告並於000年00月00日 下午4時9分以電話線上對保方式,完成系爭貸款約定書之簽 署,然因原告前經訴外人國泰世華銀行核貸後經其取消之信 用貸款聯徵紀錄遲至次日(21日)才予以刪除,致被告公司 僅能於訴外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刪除國泰世華聯徵資料 之笫一時間即當日上午11時22分左右,儘速將系爭貸款款項 匯入原告之指定帳戶内。
㈡其次,依下列電話錄音譯文,可證蔡宜君從未承諾、保證系 爭貸款款項能於111年10月20日撥入原告之指定帳戶: ⒈000年00月00日下午3點03分05秒電話錄音譯文「專員:有, 好,因為這個可能會如果說呃到時如果你確定真的是要撥我 們家的話,那可能會有遇到一個就是國泰那邊會佔了你的聯 徵額度,因為他會暫時的掛在聯徵上面,但是沒關係,我跟 你說我們我們就一步一步來,因為我們這邊我也要先確定我 們的額度有多少,我們再要不要先去取消國泰的這個這個方 式。」、「專員:你懂嗎?我現在我也不敢跟你先說你趕快 先去取消,不然正常應該是要啦,可是因為我現在我也不能 夠確定我們的額度跟跟這些東西,所以你先不要動,我怕到



時候因為這是交割款,這不能開玩笑。」等語(審訴卷第29 5頁),足見蔡宜君於被告公司尚未核貸貸放金額前,即曾 向原告說明國泰世華聯徵紀錄會佔用其貸款額度,並建議原 告是否取消國泰世華貸款視被告核貸金額再決定,嗣原告續 問蔡宜君可否今日(20日)撥款,蔡宜君僅表示趕一趕以及 須原告配合取消國泰世華貸款等語,從未向其承諾今日(20 日)即可撥款,此有000年00月00日下午3點03分05秒電話錄 音譯文「客戶:對對對對,所以所以我想問一下,那那今天 可以拿到嗎?因為我明天就交割了。」、「專員: 呃……我 、我我幫你我幫你趕我幫你趕,但是,到時如果說假設真的 確定是要配合我們這邊的話,那你也要麻煩你幫我們打到國 泰那邊,就是要去取消這樣子,好嗎?」。
 ⒉000年00月00日下午3點56分28秒電話譯文「專員:呃噢,你 等我一下噢……我我知道了 !你我你現在先幫我打去國泰,我 待會兒幫你轉,然後你幫我跟他說,就是你要取消你的聯徵 ,我們這筆款項才可以撥款成功,才可以今天幫你撥款」等 語,可知蔡宜君於被告公司確定核貸金額新台幣95萬元後, 再次致電原告表示系爭貸款額度已核准,需要原告協助向國 泰世華取消國泰世華聯徵紀錄,系爭貸款款項今日才可撥款 ,是以蔡宜君僅向原告表示國泰世華聯徵紀錄於今日(20日 )删除後,今日方可撥款,並非向其承諾今日一定撥款。 ⒊被告公司於原告完成系爭貸款之簽署後,即續行後續系爭貸 款款項撥款作業,惟被告公司撥款前發現國泰世華聯徵纪錄 仍未刪除,被告撥貸中心無法進行錄作業程序,蔡宜君得知 後,儘速與原告電話聯絡,表示國泰世華聯徵紀錄未删除, 尚未撥款,被告於明日方可撥款,此觀l00年00月00日下午 4點47分49秒電話錄音譯文「專員:喂,許先生你好,我知 道我知道,不好意思、我跟你說一下,因為我們這邊還是沒 有,就是沒有撥款入帳,可能是國泰那邊他聯徵撤得太慢了 ,所以我們這邊款後會要到明天才會才入帳喔」等語,可證 蔡宜君於被告公司發現國泰世華聯徵紀錄仍未刪除,無法於 20日撥款後,即致電原告無法完成撥款之緣由。 ⒋蔡宜君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點24分02秒再次致電原告,再 次向原告表示已確定無法當日(20日)撥款,後原告續問可 否於次日(21日)10點前撥款,蔡宜君明確向原告表示無法 保證10點前可撥款,但於10點前會請撥款中心再撥款一次等 語,此亦有該通電話錄音譯文「專員:許先生你好,我是渣 打蔡怡君,不好意思,因為您剛剛在上課,就是我再跟你說 ,就是我們現在這邊啊,這筆款項,我們要到明天才有辨法 入帳了。」、「客戶:那明天的什麼時候?10點以前有辦法



嗎? 、「專員:我不能跟你保證能不能在10點以前,但我 會在10點以前的時候,幫你重新試著,重新送撥貸一次看看 ,就是請我們撥款中心再撥款一次。」等語,可證原告向蔡 宜君確認是否可於21日上午10時以前撥款,蔡宜君仍續向原 告表示無法保證。
 ⒌依上開各筆錄音譯文,可知蔡宜君於辦理系爭貸款期間,即 已向原告表示系爭貸款款項可否於111年10月20日撥入其指 定帳戶,須視國泰世華聯徵紀錄是否於當日删除而定,無法 承諾當日即可撥款,嗣於原告簽署系爭貸款約定書後,被告 第一次撥款前,發現該聯徵紀錄仍未删除,蔡宜君第一時間 即與原告聯絡,告知無法當日(20日)撥款之緣由,甚至原 告追問可否於次日(21日)上午10 時前撥款,蔡宜君仍僅 表示會於10點前再撥款一次,但無法保證撥款成功。基此, 原告主張蔡宜君曾向其承諾系爭貸款會於111年10月20日撥 入其指定帳戶乙節,顯悖於電話錄音譯文,核非事實。 ㈢此外,原告稱其受有精神慰撫金、違約交割金、強制賣出保 瑞股票所受112年現金股利、配股等損害,然綜觀起訴狀所 載內容,就其請求權基礎付之闕如,被告實難就以法律上理 由據以答辯,惟如前述,被告公司之業務人員蔡宜君從未向 原告承諾、保證系爭貸款款項會於111年10月20日撥入其指 定帳戶,是原告指摘被告無法於該日撥款致其受有精神慰撫 金、違約交割金、強制賣出保瑞股票所受112年現金股利、 配股等損害,顯與蔡宜君無涉。從而,被告公司對原告無須 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 害,民法第98條、第229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 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 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 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 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66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 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專員蔡宜君於112年10月17日至20日期間 ,要求原告先暫緩借貸原先已核準之國泰信貸,且於同月20 日要求原告取消國泰已核準信用貸款之聯徵,並說會在當日 完成撥款,然卻於原告取消國泰世華聯徵後告知當日無法撥 款,遲至翌日始完成撥款,致原告發生違約交割而受有損害 等語,固據提出國泰世華核准貸款簡訊、違約通知單、電話 錄音譯文、原告與台新證券營業員LINE對話紀錄、客戶違約 盈虧表、台新銀行綜合對帳單、證券對帳單查詢等件為證( 審訴卷第17頁至第77頁)。
㈢然觀之原告與被告專員完整之電話對話譯文內容:000年00月 00日下午3點15分02秒「專員:我們撥款的時候會做聯徵回 查,所以如果說有超過,就是我們核准,應該要提供額度, 有可能額度就會變少,你現在好像有其他家嗎?」、「原告 :國泰已經核准45萬。我想問一下,你們這邊的那個上限是 多少?」、「專員:我會建議我們就是先用100萬七年的專 案去跑」、「原告:100萬專案七年,好,如果你這邊100萬 過了,我國泰那邊就不用了」、「專員:我跟你說,國泰那 邊...就是因為他已經有核准出來,你就是先不要有任何動 作,你等我一下好不好」、「原告:恩~因為我本來就只打 算申請一家。」、「專員:我的意思是說,當然如果你國泰 那邊撥了的話,假設我們這邊可以給到100,那最後撥款的 時候我們就會直接扣,要撥款的時候,就要扣掉那45萬。」 、「原告:我知道意思,所以我本來就只打算一家就好,這 樣償還比較方便。」、「原告:你們算總行嗎?」、「專員 :我們這裡算是總核,隸屬於總行,但是到時候如果說真的 都確定,那也確定要跟我們做配合,我們也是可以直接做線 上簽約,一樣可以線上對保」、「原告:然後就可以當天就 會可以核發嗎?」、「專員:沒錯」;000年00月00日下午5 點44分56秒「專員:因為我們案件現在還正在就是用人工的 方式跟主管做爭取,現在目前我們的案件他是先暫時做拒絕 ,他需要補上我們能夠去佐證你公司電話的一個資訊,因為 你保公所,因為你們公司沒有幫你們投保嗎?」、「原告: 我們跟公司沒有正式簽勞動合約」、「專員:了解我現在有 試著去幫您再其它的一些資訊上面去申覆上去。我們現在就 是用薪轉的部分當成你的財力那我幫你用其它的公開資訊的 方式,試著去申覆看看能不能夠去佐證我們徵審要的東西」 ;000年00月00日下午1點39分26秒「專員:我昨天不是幫你 找了很多的google資料附上去嗎,但是他們這邊還是沒有辦 法去認,就是因為我們有一些制式的規範...但是如果說這 裡可以把這公司電話加上去的話,我們案件就有機會救起來



了」;111年10月20日上午10點36分52秒「專員:我就申覆 上去看看,因為我們就剩最後這個機會...」;111年10月20 日上午10點44分51秒「原告:我剛剛寄過去了,你幫看一下 ok不ok,結果今天會出來嗎?」、「專員:我盡量幫你趕好 不好,應該目前我們就是不用再補拉,就是我們這份資料, 那我就是盡量今天回覆給你,但是真的比較沒能跟你保證, 因為我們還是要看審查那邊的流程這樣子」、「原告:好, 那如果回覆審查,它需要回覆內容你可以先再電話跟我講一 聲」;111年10月20日12點31分56秒「專員:可不可以幫我 截個網址或是整個畫面...」;000年00月00日下午1點34分4 9秒:「原告:那個等一下那個會有會出來嗎?」、「專員 :你可不可以再等我一下?我還還還應該不會有,等一下應 該還不會有,對阿,我覺得今天應該會來不及,你可以再等 我一天嗎?明天好嗎?」、「原告:因為我要確認那個交割 款項,我等一下就先辦國泰了」、「專員:你交割款已經要 付了嗎?今天嗎?還是明天?」、「原告:明天十點以前要 付,所以我覺得來不及,」、「專員:那你再等我一下子時 間好嗎?」、「原告:好」、000年00月00日下午3點3分5秒 「專員:現在阿我們可能還會碰到一個問題,你國泰那邊阿 ,就是他已經核准出來了你沒有撥嘛對不對?因為這個可能 會如果說呃到時如果你確定真的是要撥我們家的話,那可能 會有遇到一個就是國泰那邊會佔了你的聯徵額度,因為他會 暫時的掛在聯徵上面,但是沒關係,我跟你說我們我們就一 步一步來,因為我們這邊我也要先確定我們的額度有多少, 我們再要不要先去取消國泰的這個這個方式。」、「專員: 你懂嗎?我現在我也不敢跟你先說你趕快先去取消,不然正 常應該是要啦,可是因為我現在我也不能夠確定我們的額度 跟跟這些東西,所以你先不要動,我怕到時候因為這是交割 款,這不能開玩笑。」、「原告:那那今天可以拿到嗎?因 為我明天就交割了」、「專員:我幫你趕我幫你趕,但是, 到時如果說假設真的確定是要配合我們這邊的話,那你也要 麻煩你幫我們打到國泰那邊,就是要去取消這樣子」;000 年00月00日下午3點56分28秒「專員:我們核准金額是95萬 元,我們一樣是幫你分作就是7年84期去做繳款,那我們這 個專案是綁約18個月,再來就是我們今天幫你完成撥款,我 們今天帳管費用只要222塊...然後這裡我先跟你說明一下, 我會需要麻煩你幫我打到國泰那邊去幫我取消那個聯徵... 你現在先幫我打去國泰,我待會兒幫你轉,然後你幫我跟他 說,就是你要取消你的聯徵,我們這筆款項才可以撥款成功 ,才可以今天幫你撥款」;000年00月00日下午4點47分49秒



「因為我們這邊還是沒有,就是沒有撥款入帳,可能是國泰 那邊他聯徵撤得太慢了,所以我們這邊款項會要到明天才會 入帳喔...我們這邊撥款就是因為聯徵回查,就是還是有掛 帳在上面」;000年00月00日下午5點24分02秒「專員:這筆 款項,我們要到明天才有辦法入帳了,我不能跟你保證能不 能在10點以前,但我會在10點以前的時候,幫你重新試著, 重新送撥貸一次看看,就是請我們撥款中心再撥款一次」等 語,有完整電話譯文附卷可參(審訴卷第249頁至第313頁)。 ㈣則綜觀上開譯文前後內容,可見被告專員蔡宜君均有再三表 示要等被告審核流程、且要等國泰世華聯徵紀錄刪除才能撥 款等情,而被告專員雖於原告表示要先辦國泰後請原告再等 他一下子時間等語,然亦係原告自行考量後願意繼續等待被 告核准,被告專員亦未保證必定於112年10月20日或10月21 日早上10點前撥款,則兩造自無就系爭貸款契約約定被告之 給付日期(即撥款日期),原告主張被告違約延遲撥款致原告 受有損失,並依民法第216條、第231條、第247條請求被告 賠償1,350,899元之損害等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31條、第216條、第247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50,8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 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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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