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莊馥菁
莊雅淩
莊靖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宜文明
宜能章
宜花綢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
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
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3人共有,權利範圍各3分之1,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05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2,690.63+2,061.6)㎡×公告土地現值250元/㎡=1,188,058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
200,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
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