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顗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九茵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19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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