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7號
CTDV,113,補,297,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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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一貫道崇正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世妍
訴訟代理人 邱朝洲
被 告 曾亷惟

許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
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房屋內之佛堂回復原狀,而原告
陳明上開回復所需費用預估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爰
核定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0元,又先位訴之聲明第二項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
,是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計算
式:1,000,000元+1,000,000元=3,000,000元);原告訴之備位
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
,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另訴之備位聲明第二項請求
被告公開不法侵害事實,係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因原告先位
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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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