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50號
CTDV,113,補,150,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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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黃香玲


被 告 柯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之地下基礎設施(面積約1.32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
準)拆除,將上開之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540元(計算式:1.32㎡×公告土地現值9,500元/
㎡=12,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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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