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52號
CTDV,113,聲,52,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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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魏經洲
相 對 人 許宏誌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13年度審重訴字
第46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後,本院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二○二七○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三年度審重訴字第四六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含嗣後改分之案號)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發票人主張本票 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 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 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 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查封伊 之不動產,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0270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系爭裁定所示本票 (下稱系爭本票)並無實際債權存在,伊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為免伊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伊願供擔保,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在前 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終結前,就系爭執行事件停止 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執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不動 產為強制執行,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系爭執行事件 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爭執相對人對聲請人就系 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訴訟,其聲明為:㈠確認相對人執有系爭本票債權新臺幣( 下同)9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對聲請人不存在;㈡相對人不



得以系爭裁定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等語,本院以113年度 審重訴字第46號事件(下稱系爭本案訴訟)受理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案訴訟事件卷宗核閱 無誤。觀諸聲請人所提之系爭本案訴訟,其訴請確認相對 人執有系爭本票,對聲請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並非顯無 理由,且現由本院審理中,是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 停止執行,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 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 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 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 ,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 定意旨參照)。依通常社會觀念,一般使用金錢須支付之 代價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因執行程序停止致 債權人受償時間延後所受之損害,通常可為受有停止期間 未受償範圍內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本件因聲請人提起 系爭本案訴訟,致相對人無從即時受償之本票債權額為90 0萬元及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若算至本裁定作成之日,相對人之債權金額為 本金900萬元及利息218,373元,合計9,218,373元,是相 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乃以9,218,373元計算之利息損 失。經核系爭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109,192元, 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照司法院頒訂各級法院辦案期 限實施要點規定之辦案期限,通常訴訟事件之第一、二、 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8月、2年2月、1年2月,合計5年 ,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無法受償之期間約估為5年,此 段期間之遲延利息約2,304,593元(計算式:9,218,373×5% ×5=2,304,593.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併考量系爭本 案訴訟各審級間之裁判送達、上訴及送卷期間,均需相當 期日,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以240萬元為適當。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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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