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42號
CTDV,113,聲,42,202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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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尤嘉儀



抗告人與相對人蔡許芳梅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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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