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19號
CTDV,113,救,19,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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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秋萍
代 理 人 陳宏哲律師
相 對 人 林明宏
林丁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此有聲請 人所提出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 本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提起訴訟,並 提出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專用委任狀正本, 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363號受理在案,而本院綜觀全卷 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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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