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32號
CTDV,113,司票,532,2024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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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張木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宥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宥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
「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
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
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四、請確認江岳哲為「送達代收人」抑或為「代理人」?(因臺
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為送達代收人,又於聲請狀內附委任
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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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