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郭安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王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郭
王鴛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據台端提出之相對人
於112年8月15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6,000,000元本票,未載
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該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
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以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