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91號
CTDV,113,司催,91,2024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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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王施春梅王正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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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