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聲 請 人 王施春梅即王正東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