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222號
CTDV,113,司促,6222,202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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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2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慶雄陳秋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繼承編業已修法「繼承人僅
就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負有限責任」,請確認本件聲明
是否應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寶菊之遺產範圍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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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