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817號
CTDV,113,司促,5817,202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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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

債 權 人 羅慧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政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政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依台端所提出之附件支票所
示,發票人均「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政恩
」,為公司發票,非法定代理人蔡政恩個人發票,請具狀陳
報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三、承上,若本件債務人為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依本院依職
權查詢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債務人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2月20日經
主管機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3506508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
,請向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查詢有無向該管法
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其如有呈報清算人,並陳報清算人姓名
、及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陳報本件
債務人為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並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若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無呈報清算人就任,
若有依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選任清算人者
,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
清算人為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均無上開
事項,則應改列解散前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
四、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退票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請具狀
陳報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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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