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
債 權 人 黃紹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容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容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79,581元之計算明細及證明文件
(租金欠繳月份、電費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