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720號
CTDV,113,司促,5720,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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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

債 權 人 黃紹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容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79,581元之計算明細及證明文件
(租金欠繳月份、電費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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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