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495號
CTDV,113,司促,5495,202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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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債 務 人 施柏君


王秋琴


一、債務人施柏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零壹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若對債務人施柏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
王秋琴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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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