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6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埤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勲
債 務 人 林漢增
王哲綸
李奇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貳拾參萬零柒佰柒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載第五條第㈡、㈢違約金條款約定不 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年息) 1 9,230,772元 112年8月7日起至113年2月7日止 3.5024% 112年8月7日起至113年2月7日止 左列利率之3.5024% 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8208% 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3.820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