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42號
CTDV,113,司促,4542,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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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榮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捌仟零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150,462元 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1,336,111元 無 無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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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