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陳清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哲銘即阿蓮輪胎修理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下同)36,000元、資
遣費423,000元,及提撥489,48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48,480元(計算式:36,000元+423,000元+
489,480元=948,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9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450元(計算式:10,350元-6,900元=3,4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