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5號
原 告 吳沛涵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雪即亮麗髮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755,659元,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755,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依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2,28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141元(計算式:18,424元-12,283元=6,14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