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0號
CTDV,112,重訴,50,2024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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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志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梁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8,85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2,9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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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