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蘇森政
被 告 簡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梁九允律師
被 告 顏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準備㈢狀,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1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就原告提出之上開書狀,除已提出書狀為程序抗辯外, 就實體部分如有意見,應提出答辯狀。
三、原告對於被告提出書狀所為之程序抗辯,應提出書狀表示意 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