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33號
CTDV,112,訴,933,2024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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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玉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雪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3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於門牌號碼高
雄市○○○路000號房屋製造之煙氣、臭氣,不得侵入上訴人所有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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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