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鄭如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薛妹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