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琴
送達代收人 歐陽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月雲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
60,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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