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14號
CTDV,112,訴,614,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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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洪晨瑄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張正松

訴訟代理人 孫暐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調取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76、577號卷宗參酌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庭期請先行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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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