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洪晨瑄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張正松
訴訟代理人 孫暐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調取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76、577號卷宗參酌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庭期請先行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