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133號
CTDV,112,消債職聲免,133,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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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杜宸寬(原名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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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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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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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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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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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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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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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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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杜宸寬(原名杜杰)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 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 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 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 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 ,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 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 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 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杜宸寬(原名杜杰)前向各金融機構、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等, 致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786,813元(見本院民國1 12年5月24日橋院雲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31號債權表 ),前即因無法清償債務,而於000年0月間向本院聲請前置 調解,因無法負擔債權人所提還款方案而於111年3月3日調 解不成立。其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 度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聲請人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結 果,普通債權人未獲任何分配,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 年7月26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足



堪認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任職於列夫廚房,以時 薪176元計薪,112年4月15日起至同年0月00日間收入共33,8 80元;自112年6月起因手受傷而留職停薪至同年11月15日, 惟於000年0月間領有保險給付12,190元、於000年0月間領有 保險給付15,500元,而其名下無財產,111年度申報所得為0 元,現未投保勞工保險等情,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13年2月2 7日陳報三狀所附在職薪資證明、診斷證明書及保險理賠資 料在卷可參。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 人已提出在職薪資證明、診斷證明書及保險理賠資料為證, 其主張之收入來源應非虛罔,是以在職薪資證明所示薪資33 ,880元、保險給付12,190元、15,500元作為核算其開始清算 至清算終止時(即112年4月10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之收入 ,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故其此期間每月平均收入約17,5 91元(計算式:61,570÷3.5月=17,591)。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 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 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 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 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 標準14,419元之1.2倍為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 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7,000元, 尚低於上開標準17,303元,應認可採。則聲請人於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後尚有餘額591元(計算式:17,591-17,000=591),符合消 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
 ㈢關於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即109年1月至110年12月) 收支部分,聲請人主張依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 認定之每月22,374元計算,另有於000年0月間領取開刀保險 給付25,000元、於000年00月間領取開刀保險給付10,568元 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6月2日補正 狀所附在職薪資證明、111年10月18日補正二狀所附收入說



明、113年2月27日陳報三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正 版、保險理賠資料存卷可考。是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收入 共計572,544元(計算式:22,374×24月+25,000+10,568=572 ,544)。而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於此期間每月個人必要生 活費為17,000元,此期間支出總額共408,000元。本院考量 依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 之1.2倍計算,109至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依序為1 3,099元、13,341元,1.2倍則各為15,719元、16,009元,則 聲請人主張之109、110年度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已高於上開 標準,且未釋明有較高支出之必要性,故本院認應以上開10 9、110年度標準各15,719元、16,009元列計為聲請人當年度 必要生活費,較為可採,故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人 必要生活費用約為380,736元【計算式:(15,719×12月)+ (16,009×12月)=380,736】。基此,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個人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19 1,808元(計算式:572,544-380,736=191,808),而本件普 通債權人未獲任何分配,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 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 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㈣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應不予免責之情形:  聲請人自109年1月起迄今並無入出境紀錄,本院復查無聲請 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由。此外,各債 權人亦未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 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 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 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 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 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 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元)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 受償金額 (新臺幣/元)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元)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338 9.83% 0 18,853 15,46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856 11.8% 0 22,636 18,57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6,285 46.55% 0 89,293 73,25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225 19.35% 0 37,109 30,445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98,109 12.47% 0 23,917 19,622 合 計 786,813 100% 0 191,808 15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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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