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5號
CTDV,112,建,15,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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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博進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陳照榮工業技師事務所函文之內容不明且有疑義,有再以電話紀錄或發函詢問清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庭期請先行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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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