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博進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陳照榮工業技師事務所函文之內容不明且有疑義,有再以電話紀錄或發函詢問清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庭期請先行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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