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64號
CTDV,111,重訴,164,2024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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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兆傑


楊兆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唐承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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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