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呂明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
被 告 陳治廷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 告 陳俊甫
訴訟代理人 陳林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9點55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