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黃海清
黃子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 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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