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9號
CTDM,113,附民,129,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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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張晃
被 告 謝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2年度金易字第30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金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 原告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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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