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0號
CTDM,113,聲保,30,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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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絜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絜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絜鴻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月10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4702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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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