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81號
CTDM,113,聲,481,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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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威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罰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威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威傑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 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 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 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 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 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 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 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 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之 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 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如 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金 簡字第573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0,000元確定,依前 開說明,前開判決所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如附 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 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6款之限制



,先予敘明。
四、爰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內部性界限,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行為態 樣、手段雖各有不同,惟均屬財產犯罪,侵害法益及罪質相 類,又犯行時間相隔約1年餘等行為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 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 之整體危害程度、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 原則等因素,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業經本院以113年5月 2日橋院雲刑友113聲481字第1131006515號函請受刑人於相 當之期間內陳述意見,該函於113年5月6日送達受刑人住所 ,惟受刑人迄今未函覆本院等情,有本院前開函文、本院送 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受刑人固迄未就本件陳述意見,然本院 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已足以保障其程序上之利益,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8月24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80號判決 112年10月27日 同左 112年12月12日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5月5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73號判決 112年11月9日 同左 113年1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26日) 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5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之某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73號判決 112年11月9日 同左 113年1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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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