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56號
CTDM,113,聲,256,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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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鴻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鴻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鴻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 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 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 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數罪 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 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 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 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 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 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 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 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7 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



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37號裁定、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54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 如附表編號12、編號33、及編號3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其餘各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 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 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 6所示之各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依前 開說明,前開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附表 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 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 先予敘明。
四、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為保障受刑人之程 序利益,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 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受刑人意見 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 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2、編號33及編號37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 ,因與如其餘各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 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另 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 刑之問題,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09年12月10 日至109年12 月17日 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 382號 110年11月11日 同左 110年12月8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8月 110年3月22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7號(丙部分) 111年1月12日 同左 111年2月9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4月 110年3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10年3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共2次) 110年3月27日、110年3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4月 110年3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5月(共2次) 110年1月初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3月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4月 103年8、9月間某日至109年12月17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8號 110年12月28日 同左 111年1月26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年 110年4月22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6號 111年5月13日 同左 111年6月15日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5月17日至110年5月19日 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6號 111年4月25日 同左 111年7月26日 12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12月14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76號 111年8月4日 同左 111年9月2日 1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02年間某日至109年7月28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10號 111年8月24日 同左 111年9月28日 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4月 109年7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09年7月中某日至109年7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1月16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52號 111年7月12日 同左 111年8月30日 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4月 110年3月中旬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111年9月23日 同左 111年10月26日 1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 110年8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2月 110年8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0月 110年8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5月12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03號 111年10月14日 同左 111年11月19日 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1月14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60號 112年2月23日 同左 112年4月7日 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2月 110年1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藥事法(聲請意旨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0年12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12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1月6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76號 111年12月5日 同左 112年1月3日 2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1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共3次) 110年3月28日、110年3月29日、110年4月27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丙部分) 111年12月23日 同左 112年4月24日 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2月 110年4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年 110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4月(共3次) 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25日、110年4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9年 110年4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4月27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 111年12月23日 同左 112年4月24日 3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6月 110年6月9日至110年6月15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9號 112年4月27日 同左 112年4月27日 3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7月31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訴字第677號 112年5月24日 同左 112年6月29日 3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09年4月11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 112年5月25日 同左 112年6月12日 3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1月17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54號 112年12月27日 同左 113年2月7日 備註 編號2至8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號13至15經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號17至20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編號26至27經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28至32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號1至36經雄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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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