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正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
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165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18088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何正偉因妨害秩序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